• 咨询电话
    186-4402-8851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工信局:

《黑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经省工信厅第5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章总则

**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黑龙 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以支持我省“4567”现代产业发展为重点,引导和支持企业提升技术创新能力,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依据《黑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技术研究和产品开发,培养和集聚创新人才,创造、运用、保护知识产权,开展产学研用协同创新等。

第三条 省工信厅负责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工作。市(地)工信局负责组织推荐、培育建设、协调服务和协助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信用记录良好,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和技术积累,行业竞争优势明显;

(二) 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研发团队,其中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15人;

(三) 具备较为完善的研发试验条件,研发仪器设备(含软件)原值不低于400万元;

(四) 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不低于200万元;

(五) 已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并正常运行1年以上。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五条 每年集中进行技术中心认定,企业自愿申报,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发布年度申报通知,各市(地)工信局根据属地原则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材料包括研发费用支出、研发人员及设备明细、知识产权等佐证材料。

(二) 按照《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工作要求》(见附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价。

(三) 根据第三方机构评价意见及申报企业信用情况等综合 评估,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拟认定名单,并在省工信厅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 公示无异议后,提请省工信厅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发布认定结果。

第四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 各市(地)工信局推荐过程中,应充分掌握企业研发生产以及技术中心建设运行情况,对不符合申报条件或涉嫌弄虚作假的,一律不予推荐。已开展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应从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中择优推荐。

第七条 第三方机构应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技术中心评价工作。

第八条 各市(地)工信局对已认定的技术中心要加强跟踪服务,及时将企业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报省工信厅备案,并督促规上工业企业履行研发活动及新产品等统计填报义务。

第九条 省工信厅对技术中心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核。各市(地)工信局按复核通知要求,组织企业报送技术中心工作总结及相关佐证材料。省工信厅采取材料审查与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技术中心进行复核,并通报复核结果。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技术中心资格:

(一) 复核结果低于60分;

(二) 逾期未报送材料不接受管理;

(三) 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四) 存在严重失信违法行为;

(五) 企业被依法终止。

因(一)、(二)项被撤销的,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 再次申报;因(三)、(四)项被撤销的,自撤销之日起,五年 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 各市(地)工信局可参照本办法,开展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工作,引导支持企业建设创新平台。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工信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文件中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工作要求


黑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奖励政策

实施细则

**章  总  则

**条  为支持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强化企业技术创新 主体地位,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依据《新时代龙江人才振兴 60 条》(黑办发〔2022〕27 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推动工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2〕8号)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省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 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技 术研究和产品开发,培养和集聚创新人才,创造、运用、保护 知识产权,开展产学研用协同创新等。省企业技术中心由省工 信厅认定。被认定为省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一律公平、公正、 公开地享受政策支持。

第二章  奖励标准

第三条  对新认定 (不含撤销后重新认定) 的省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

第三章  兑现程序

第四条  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照“免申即享”原则每年集中进行省企业技术中心奖励政策兑现,原则上无需企业提交申报材料。

(一)确认名单。省工信厅根据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结果提 出拟奖励名单,并在省工信厅网站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期间 有异议的,及时核实处理。

(二)请示报批。公示无异议后,提报省工信厅党组会审议。 审议通过后,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向省政府呈报资金拨付请示。

(三)资金拨付。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财政厅按照规定程 序拨付奖励资金, 同步分解下达经省工信厅确认的绩效考核指 标。各市县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主管部门按规定时限和要求拨 付奖补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 用专项资金。对以虚假行为获取财政扶持资金的,一经发现, 取消奖励资格,追回专项资金,并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 申报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条  严格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 于**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和《省本级预算绩效目 标管理办法》。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定目标”的原则,由省工 信厅负责组织编制、分解绩效目标,指导市县工信部门开展绩 效管理,组织开展政策绩效自评价,在每年年度终了 60 日内报 告年度绩效自评价报告;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预算绩效管理,指导编制、审核绩效目标,会同省级工信部门按照工作需求开 展重点评价,形成年度重点评价报告;市县工信部门负责对照 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评价工作,根据省级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绩效 评价报告,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五章  附  则

第七条  本细则由省工信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期间如有变化,将按 规定作出调整。现行政策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重复” 原则执行,另有规定的除外。原《黑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管理实施细则》(黑工信科规联发〔2018〕10 号 ) 同时废止。

留言板
感谢您的关注,当前客服人员不在线,请填写一下您的信息,我们会尽快和您联系。